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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 >发布时间:2017-11-08 08:50 浏览次数:193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商 务 部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安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质检标联〔2017〕419 号


 
 
 
 
 
质检总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厅、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根据《国家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                          商  务  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农  业  部                         卫生计生委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 年 9 月 27 日
 
 
 


 

 
 

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标准化作为国家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 号)工作部署,加强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有序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针对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标准化+”行动,加快完善相关标准体系,通过标准制定和实施,统一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有效支撑和服务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重要性
 
我国已经进入追溯产业快速发展期,在营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推动监管模式创新、提升产品质量管理能力、促进消费升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涉及行业领域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
 
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标准化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是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提炼适用性强、适宜推广的技术要点,规范追溯相关准则和依据,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对于实现追溯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事关重要产品追溯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工作全局。
 
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要切实提高对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运用好标准化手段,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围绕追溯信息链条和责任追究链条,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增进产品信息透明度,保障各方知情权,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提振消费信心,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措施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和支撑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为主线,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发挥标准规制和引领作用,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协同配合的标准体系。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抓紧制定和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标准,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相互配套、行之有效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支撑覆盖全国、统一开放、先进适用的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围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加强标准化工作统筹和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标准体系架构,明确各级标准定位和各类标准功能,结合行业需求有序组织制定与实施追溯标准,强化标准化支撑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技术基础作用。
 
多方参与,协同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涉及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营造共治格局。国家、行业、企业等不同层面,要协同推进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形成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
 
自主可控,急用先行。标准研制优先采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建立自主可控可管的标准体系,服务国家经济产业发展需要,确保国家经济、产业、社会安全。以需求为导向,统一追溯信息,抓紧制定追溯术语、追溯编码、系统构建、评估评价等基础共性标准和数据互联、数据采集等关键技术标准。
 
统一要求,衔接互补。充分利用各行业各领域已建立的追溯体系相关标准规范,通盘考虑加以吸收借鉴,促进标准制定工作有效衔接,加强各级各类标准相互协调配合,促进各行业、各地区追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各类产品追溯技术相互协同、有机衔接。
 
国际接轨,深化合作。借鉴国际上追溯体系建设标准化先进经验和成果,探索推进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与国际接轨,携手打造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产品追溯通用规则,通过标准支撑跨国贸易产品信息融合互通,促进商品国际流通和贸易合作。加强关键技术指标适用性研究,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先进国家开展技术合作,制定重要产品追溯国际标准。
 
(三)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标准化支撑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建成国家、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相互协同、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一批关键共性标准得以制定实施,追溯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得到规范统一,全社会追溯标准化意识显著提高。追溯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和反馈机制初步建立,有效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试点示范,发挥辐射、带动和引领作用,实现标准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基础研究。
 
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应用相关技术研究,加强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制修订工作技术储备,夯实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基础。同步跟踪掌握国外追溯体系管理、实施和运用标准现状与业务模式发展状况。结合我国追溯体系建设内在规律、基本原理、技术参数及管理模式,分析研究追溯标准制定与实施情况,运用追溯标准化工作新理念、新思路、新动态,重点开展追溯信息、数据元规则、追溯编码、数据采集格式、数据接口协议及体系认证等追溯核心技术及推广应用模式研究,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标准化支撑。
 
(二)统筹规划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
 
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现状为出发点,将满足追溯体系建设科学可行、规范有序发展作为落脚点,全面梳理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开展追溯标准体系架构研究,明确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任务,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顶层设计以及与已有标准体系的协调统筹。标准体系重点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七大类重要产品,涵盖基础、规范要求、规程指南、测试评价、认证评价等标准类型,规范信息编码、对象标识、信息识别、数据采集、信息传输、平台建设、数据管理、信息展示、监督管理、信息安全保障等追溯要素。建立级配合理、层级分明的重要产品追溯标准体系,国家标准聚焦基础性、通用性,行业标准满足专业性、专用性,地方标准体现地域性、特殊性,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突出市场化、灵活性。
 
(三)研制重要产品追溯基础共性标准。
 
针对重要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特性,注重追溯模式、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协同、平衡发展,支撑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开放联动需要,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成熟可靠的现代信息技术,围绕追溯共性技术、追溯信息管理、追溯评估评价、追溯关键环节等方面,尽快制定发布一批技术含量高、适用性强的基础共性标准,统一和规范追溯信息、对象标识规则、数据采集格式、数据接口协议及体系认证等追溯基本要求,发挥标准对全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制度基础保障和技术支撑作用。
 
(四)探索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试点示范。
 
综合考虑行业产业状况、产品代表性、经济规模、地域特色等因素,突出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开展追溯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试点示范核心内容是实施和验证追溯标准,通过总结提炼试点成功经验,培育一批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试点示范项目,推动标准规模化、产业化应用,发挥试点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五)抓好重要产品追溯标准的推广应用。
 
要大力进行追溯标准宣传和推广,增强在重要产品追溯工作中实施标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重视重要产品追溯标准的推广应用,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推广方案,配套标准发布实施。通过印制宣传手册、编写培训材料、召开宣贯会议等形式,有重点、分节点地推动标准推广实施。企业作为产品追溯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参与追溯标准推广实施,准确掌握标准内容、理解指标要求,主动运用好标准,保证标准实施效果。
 
(六)做好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建立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实施信息管理系统,打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实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标准实施信息,开展标准实施后评估,集中查摆标准内容滞后老化、指标设置不科学、市场适用性不强等问题,同步开展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确保标准规定切实可行、高效管用。
 
四、重要产品
 
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制定应遵循覆盖面广、实用性强的原则,选择风险性突出、借鉴性强、需求量大的产品开展标准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标准编制应涵盖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运输贮存、销售、加工等环节,标准内容应包括农产品分类、编码标识、操作规范、数据格式、数据对接等关键内容,支撑实现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统一追溯模式、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信息采集,”促进食用农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
 
(二)食品。
 
食品追溯标准内容应覆盖食品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运输、储存和销售等环节的追溯要求,为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供技术依据。
 
(三)药品。
 
药品的追溯标准内容应覆盖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追溯要求,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为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性基础保障。
 
(四)农业生产资料。
 
农业生产资料的追溯标准内容重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登记、生产、流通、经营、使用等关键环节信息,相关主体信息和相应追溯信息载体要求,实现农业生产资料全程可追溯管理。
 
(五)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的追溯标准内容重点应涵盖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以及适宜的追溯信息载体要求,满足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需要。
 
(六)危险品。
 
危险品的追溯标准重点针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产品,内容涵盖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的追溯信息和追溯信息载体要求,服务构建危险品的全过程追溯体系要求。
 
(七)稀土产品。
 
稀土产品的追溯标准重点针对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规定产品追溯标识、产品追溯编码、追溯信息等要求,规范生产企业追溯系统建设、稀土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追溯数据采集和追溯数据管理。推动实现追溯数据与稀土专用发票、稀土产品进出口报关等信息的共享,满足稀土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需求。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跨行业、跨领域,要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多方参与协同推进标准制定和实施。质检总局、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宏观指导,落实部门分工。各地应高度重视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根据追溯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同步部署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工作,研究标准化工作需求,明确细化措施和工作方案,形成上下衔接、左右联动的标准化工作局面。
 
(二)完善工作机制。
 
切实将标准化纳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重要事项,加大标准化工作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力度。落实企业追溯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提升标准化意识,促进标准有效实施。要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做法,鼓励地方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形成标准化工作共治格局。
 
(三)建设人才队伍。
 
发挥专家的智慧和聪明才智,为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联合建立追溯标准化人才培养孵化器,创新培养模式,培养一支追溯标准化复合型人才队伍。
 
(四)推动国际接轨。
 
积极参与追溯国际标准化活动,结合“一带一路”建设愿景,借鉴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已有经验和做法,加强追溯技术国际交流,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促进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全面提升重要产品跨境追溯能力建设,促进产品全球流通,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追溯标准化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广泛传播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成果,提升标准意识。及时通报追溯标准化工作最新进展,宣传重要标准制定发布情况,开展标准重要指标解读,推动各行业营造追溯标准化意识,提高标准化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中的认知度和普及率,切实发挥追溯体系建设中的标准规范引领作用。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 年 10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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